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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婚前承租的公房如下: (一)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所有权的,所有权归一方享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公房所有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
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
公租房是属于国家的承租人是没有产权的,所以不能将这个房子进行分配。公租房和离婚分配是沾不上关系的,夫妻离婚的时候分配的房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而公租房不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所以不能分配。
离婚时公租房财产是不能分配的,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权。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租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 2、
首先,对婚前财产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
1、一方婚前承租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持有股份的分配问题,有以下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如果持有的是别人公司的股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开的是“夫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登记一方可以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能够纳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换句话说,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上面建造的房屋都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这时候房屋才属于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