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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有: 一、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 二、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即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对债权人行使抵消
对合伙人的债务规定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清偿的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合伙人在退伙时,可以约定合伙债务承担的方式,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第三人,即合伙人可以约定退伙人不承担在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债权人仍可以要求该退伙人还债,退伙人清偿后可以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相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2006年8月修正的《合伙企业法》从客观上颠覆了我国的破产制度适用的所谓“法人破产主义”,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问题,一直以来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的。《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将同时于2007年6月
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的承担是: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如果已经正常程序注销的话,是不涉及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的。因为在公司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已经进行过公司清算,结清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以及其他的公司债务等等。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时,发现公司现有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