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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参照如下规定: 一、《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备注: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1
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到失业管理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请通过后,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步骤: 1、失业人员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3、经审核合格者,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1、 (1)、用人单位持上述1材料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自离没有失业金领取。因为自离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