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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机关对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存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履行出资责任后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伪造股东的签名实施一些诈骗活动的,并且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伪造股东签字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合同欺诈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罚款。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只有签名是伪造的,则决议有效。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从上述法规可以推得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已经对是否有处分权进行过形式审查(无重大过错),但确不知道无处分权(不知
公司股东会依照合法的程序而做出对股东除名的决议的,该决议合法有效,被除名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
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1个部分是召开股东会决议的经过,例如发起人。第2个部分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例如参会人员,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第3部分是关于进行股权转让的事项的表决经过,例如表决同意的人员,表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