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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2020-03-10 198
普法内容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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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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