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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
分公司设立分公司不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分公司无独立法人人格,不得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且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依法判决合同不成的情形有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主体,如果是一个人单方面制定的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合同内容必须要符合合同双方的意愿,有具体的约定事项。如果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进行签订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也会无效。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
公司分立首先应当作出分立的决议,并把财产做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对于债务应连带承担,但是分立前已约定好由哪个公司承担的除外。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
成立分公司需要总公司作出相应的决议。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注销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分公司,主要是指在资金、业务以及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分公司没有独立性,并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 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公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步骤具体如下: 1、核名;需要提前准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商标注册复印件;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刻章;需要准备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到国、地
成立分公司,首先需要申请人持有关的材料,到工商行政局提出设立分公司的申请,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局会准许登记,同时会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可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至工商行政局换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