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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
倘若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有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将其登记在双方的姓名之下,那么此类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原则,只要涉事房产的房产证上出现了两位房主的名字,那么他们便拥有此房产的份额权益。对于这样的情
婚姻房产的分割中,属于双方婚后购买,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该房产。但还需结合其他具体情节考量,例如:房屋登记于谁的名下,房屋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可以以此主张所有权。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如果女方能证明付首付的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则首付的钱不在分割之列。该房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平均分配。
这是两码事,男人付首付买房,那么所有人应该是男人,你们共同还贷,那么你们就属于共同财产了,写不写名字无所谓的。
男方同意可以加名,男方不同意则无法加名。不加名字也是合理的,因为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房子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你可以要求分割,只不过只能要求分钱而不能要求房子的产权。
夫妻双方离婚,婚前购买的房屋需要根据房产的具体性质来确定分割的方案。如果是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而在分割的时候,就可以参考双方的具体出资数额来进行分
如果是女方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婚后发生动迁,这时候并不能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男方并不能分得,女方的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这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纳入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同时,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进行分割。首先,女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购买的房产,属于女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包括了婚前财产。因此,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子,与另一方无关,在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