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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
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是,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就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本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本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新立案标准为: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包含了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的,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生产、销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