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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激励犯罪分子改造的刑罚制度。中国的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和平。相对而言,中国的刑罚是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只要犯罪分子有积极悔改的表现,国家和人民就愿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执行机关
在具体实践中,对累犯是能减刑的。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要对代位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确认两个债之关系是否有效存在,要解决的争议事项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累犯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
具体得看犯什么罪。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
无期徒刑减刑的时间限制: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于十三
减刑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措施。是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立功等表现的行为,适当减轻其刑罚程度。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在服刑期间认真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2、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针对被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良好表现,且确实有悔改或有立功的记录,为了表示一定鼓励,会有相关的减刑制度,以便罪犯提早被释放,具体的监狱减刑规定如下: 1、确实有悔改表观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死缓可以适用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