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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给与判刑

对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给与判刑

2020-09-08 263
普法内容
应当给予行为人判刑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 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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