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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2022-09-01 29
普法内容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形式要件齐备,票据有效。如果行为人签章之票据未能生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生,签章之人、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无票据责任,自然不生无权代理问题; 2、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无无权代理可言; 3、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若有代理权,自属有权代理,无代理权的,才负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是否无权代理的争议发生时,应由代理人负责证明自己有代理权,不能证明者,则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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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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