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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存在居住几年就有居住权的说法,当事人在房屋内居住多年不一定有居住权。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通过签订合同获得; 按照法律规定获得; 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获得; 因时效经过获得。
居住多年不一定就有居住权,如果通过下列途径获得了居住权的,则享有居住权,反之则没有居住权: 一、签订相应的合同后获得。 二、依照法律取得,比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获得。 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
居民住宅一般有70年的居住权。住宅用地所属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到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不论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房子产权清晰,签订有居住权合同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就有效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
有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不应包括法人。[2]因为法人对于房屋的使用是基于经营或其它特定的目的的需要,而不是生存和生活居住的基本需要,更何况当下的租赁制度已经可以满足法人的需要。居住权的主体一般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人只能自己居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居住权。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该房屋。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经登记的居住权是有效的。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
遗产是公民去世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等等。 居住权,即对房子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有很强的人身性,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