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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个弹性概念,可操作性较差。实践中一般将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等行为的出现,纳入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意思是: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或侵犯社会、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
贪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属于较重情节,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可操作性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时规模不同。但根据通常的解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导致以下情况:(一)引起群众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标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性、不可计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犯罪结果的渎职犯罪有三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不营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事执行领域只有两种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法律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
贪污罪的较重情节包括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但是前提是行为人的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会物质生活制约影响法律如下: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
社会抚养费新标准如下: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
申请失业金对社保没有什么影响。但是领取失业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满一年是无法领取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果是自愿离职的话是无法领取失业金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