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第七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拆迁受让房屋不支付补价,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认受让房屋的入账价值。
2、涉及的税费
贵公司退城进园,属于政策性拆迁,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
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参考:《四川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第十条规定,旧城改造中,因政府规划进行拆迁,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因政府规划拆迁并取得的拆迁收入,
免征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第一条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的税收政策规定,(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因为政策性拆迁,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还给政府,并取得置换房屋,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不需要
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因为政府规划批准征用的房产,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拆迁所得。
(4)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考:《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由于拆迁取得置换房屋,应当参考当地的征免税规定。
(5)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
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
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参考:《上海市关于对联合开发地块合同和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8〕4号)第三条关于
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采取拆一还一补偿方式以及超置购买房屋面积部分的贴花问题规定,对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采取拆一还一补偿方式的房产部分是属于原旧房拆除后的全部补偿部分的暂不贴花,但对补偿后的超置购买的房产部分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由房产经营公司与购房户各自按“购销合同”税目所适用的万分之三税率计算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由于拆迁取得置换房屋,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
缴纳印花税,但是部分地区有相关的优惠,建议贵公司实际执行时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