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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除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外,不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然而,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所以才叫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由股东出资和企业经营期间的取得的资产构成,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
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
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
对于公司破产后股东的债务承担,有如下两个不同的情形: 1、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义务,且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的,公司破产后,股东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2、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