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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此有明确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说,要与第三人共同生活,持续、稳定的生活,但是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俗称的“包二奶”“包二爷”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比“外遇”的概念要小,法律上专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外遇”法律上未作出定义,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偶然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性
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
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
债务人死亡后,其配偶不一定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在以下情况中,其配偶有义务清偿债务: 1、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需承担对外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
首先,配偶死亡后,其债务并不会归于消灭。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缴纳税款或者清偿债务都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超过了其
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债务人的配偶和法定继承人来承担。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后,债务人的配偶也应承担债务责任。如果是债务人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