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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
妇幼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按如下方式处理:一般情况下,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
一、怎样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根据El988]国务院第9号令规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够侵犯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那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权,返还
侵犯人格权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上述所说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
胎儿受到侵害时,如果出生时为死胎的,这时候可以由孕妇本身代为求偿,因为胎儿在母体中受到损害,母体也会相应的受到一定损害,就可以由母亲作为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的,这时候胎儿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