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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
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 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 (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 (2)已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1、不符合批建要求的都不予批建,一般要求必须符合地方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活动都不允许批建。 一般不允许批建的情况有: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
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 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 (1)
那么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呢。宅基地变更的情形主要有: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
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变更的情形主要有下列的五种情形。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发生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2、房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换句话说,在不动产买卖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卖人,也就是开发商违反合同的约定,这时候支付定金的买受人,也就是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对方无条件退还定金。但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可以的,但有很多的限制买卖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得到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最后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 受让人确实没有宅基地,申请符合宅基地规定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