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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但是在股东出资不实和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清算等情形下,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换了法人之前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根据现行法规,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董事会成员兼任财务主管职务,则董事会成员仍可担任此职。需注意的是,监管规定限制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即监事)。比如,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原则上有权兼任其子企业
没有。分公司负责人,他只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是公司经营的延伸,其资金和人员由总公司控制和任命。分公司负责人本身不承担外部责任。
未清算的公司债务承担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公司监管人在一般情形下并不需要承担债务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公司换了法人之前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公司注销了法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了,公司的人格消灭。 1、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公司注销债务未清偿的,如果是因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因此债权人有权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