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无效。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
(1)权利移转效力。背书是背书人以移转权利为目的而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有效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等,均由背书人移转于被背书人,亦即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 (2)担
既然已经约定了不得背书转让,那么之后的背书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是不能向前手追索权利的。具体您遇到什么纠纷可以来电详询或者携带资料来所面谈。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
无效。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已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而出质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
转账备注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转账进行了备注,才能更加清晰地体现转账的用途,更为地证明相关诉讼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生效要件来确定,具体的条件如下: 1、出具承诺书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具承诺书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3、承诺书的内容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理论上来讲是相当于没用的合同。因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尤其是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反过来说,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具有合同无效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