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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未经盖章和签字的投标文件; 2、联合体未提交共有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 4、同一投标人提交多个分别的投标文件或报价,除非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投标;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一般评标功能。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无提交共有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限定的资格要求; (4)同一投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下列情况:(一)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人以及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资质、业绩、信誉条件和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能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工期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能够最大地满足。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写清楚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评审的时候,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应当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能够满足,并且评审过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属于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民办学校的章程中应包括学校终止条件;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是指民办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民办学校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当然就不能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