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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
清算组在处理清算事务时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此,立法多规定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取得报酬的依据,一般应结合清算案件的繁简、清算财产的规模、财产的分配情况、清算组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
企业破产宣告后,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那么破产管理人职权是什么呢。 破产管理人职权: 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
公司法解释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他。
破产清算人,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同时被赋予代表破产企业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登记债权,对相关权利进行确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包括: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