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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肯定要承担债务偿还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
房屋抵押,是可以抵押给私人的,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 房屋抵押,首先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房屋抵押是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抵押登记生效之后,房子所有权仍属于房屋权利人,但产权人在还清欠款前,未经
我方尚无法提供确切答案,但可明确指出,这种情况确有潜在危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倘若卖方在未向抵押权人及购房者透露该房产已被抵押这一事实的前提下,擅自将之转让,则其此番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操作。换言之,所有权人若打算对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物进行转
用房子做抵押,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按照抵押流程处理,可以有效的降低抵押的风险。
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购房者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时,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1、以共有房产应有份额设定抵押,应当将其与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区分开来。前者的抵押标的为“应有份额”,后者的抵押标的为“共有房产”;前者是对共有
被抵押的房产可以做保全。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香港人因为不具有内地购房资格而找内地人进行房产代持的情形,而香港人找人代持房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代持合同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问题,因为香港人找人代持房产是规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
别人不可以拿其他人房产证抵押贷款。具体情况如下:持他人房产证是不可以办理贷款的,其产权权利不属于个人的,无法凭此作为抵押凭证来办理贷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可以买,但是有风险。如果卖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或者购房者,其转让行为无效。按照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抵押人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