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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内外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禁止公司股份回购,认为非法股份回购当然无效,随着现代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相对无效
要交,需要交印花税,但是不要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
一般不判定回购行为无效,而是采取罚没违法所得以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措施。 当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时,公司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 因董事
公司股份回购条件有: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公司意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不判定回购行为无效,而是采取罚没违法所得以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措施。 当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时,公司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 因董事
要约回购,即通过向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回购股份。以要约方式回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限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理念反映在证券法律制度上,主要是发行公开、上市
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1、卫生行政复议; 2、卫生行政诉讼; 3、国家赔偿。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
法律救济途径,具体如下: 1、行政复议。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