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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诉管辖

什么是应诉管辖

2024-05-21 5
普法内容
一、应诉管辖是什么意思? 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应诉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没有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2)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即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被告对原告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所谓不提出异议,就是指被告对原告确定的管辖法院没有要求另外选择其他法院管辖该案,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答辩状。在此,不提出异议和应诉答辩应当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推定为被告接受了原告选择的法院管辖。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才可认定被告认可了原告确定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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