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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法人的责任是不是独立的 子公司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
公司独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投资人或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或组建人以其出资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集团子公司的法人责任是完全可以独立承担的,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被控股或者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其他法律地位和母公司并没有任何的
公司的独立责任是指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用承担公司的债权与债务,但是法定情形下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子公司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