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授信人:
申请人: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金融机构:账号:
授信人: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人向授信人申请授信,授信人经审查后同意授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1.1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
民事责任。
1.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1.3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授信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1.2授信人的陈述与保证
1.2.1授信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力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2.1授信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人民币授信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大写)。
2.2授信人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单项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为:
2.2.1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大写)
2.2.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大写)
2.2.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大写)
。
3、授信额度使用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3.2在额度使用期终止时,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失效。
3.3双方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所实际发生的单笔业务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3.1项约定的截止日期。
4、授信额度的使用
4.1授信额度是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可能给与申请人的授信余额的最高金额。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授信人必须按额度实际给与授信。申请人需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应逐笔向授信人提出使用申请,授信人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内部的信贷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4.2在授信额度使用期内,申请人可以在不超过本
合同约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的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相应额度。
★4.3申请人使用授信应当符合以下先决条件:
4.3.1拟使用的授信金额未超过额度余额和分类额度余额;
4.3.2授信额度使用申请在授信使用期限内提出;
4.3.3相应的
担保合同以及担保权利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4.3.4申请人已办妥依法必须办理和授信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
4.3.5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3.6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3.7在授信人处开立符合授信人要求的账户;
4.3.8在授信人处办理结算、存款及其它相关业务,其业务量符合授信人的要求;
4.3.9授信业务申请符合授信人合规性审查条件。
4.4授信人同意申请人额度使用申请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单项合同,明确授信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担保等。
5、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授信人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申请人的授信额度,且在取消授信额度时,可要求申请人立即偿还所有实际使用的授信额度的本金并结算利息:
5.1申请人在违反本合同任一单项合同条款的约定的;
5.2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付款或还款义务的;
5.3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将无力履行其还款义务的;
5.4本合同中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授信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的;
5.5申请人在履行与授信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授信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的;
5.6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6.1在与授信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5.6.2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6.3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5.6.4丧失商业信誉;
5.6.5从事违约经营活动;
5.6.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等案件的;
5.6.7发生解散、关闭、撤销、破产等事件。
5.7影响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其他情形。
6、申请人义务
6.1申请人赢取的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审批或登记。
6.2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6.3申请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合法费用。
6.4申请人应遵循授信人与办理相应授信业务有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授信人对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授信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6.5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收信人:6.5.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5.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改造、股份合作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6.6.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6.6.2拟
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6.6.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
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6.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6.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产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任何关联交易合同;6.6.6申请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
营业执照被吊销;6.6.7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6.6.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其他约定事项
7.1;7.2;
7.3;
8、争议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8.1.1所列事项解决:
8.1.1向授信人住所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8.1.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
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9、其他
9.1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9.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9.3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4本合同一式份,申请人份,授信人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特别提示
授信人已经提请申请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双方均以通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申请人(盖章):授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