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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
哪些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具体如下: 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紧急避险的特点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5、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
既然称之为避险系统,就是应该根据煤矿生产存在的火灾、爆炸、地下水、有害气体等危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构成避灾逃生系统。一般可以分: 1、个人灾害防护装置和设施。 2、矿井灾害井防护装置和设施。 3、矿井灾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因为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需由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则紧急避险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可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紧急避险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
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行为人才成立紧急避险:1、行为人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使得公共利益、本人合法权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到危险损害;2、现场存在一个正在发生的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主要从以下四点进行区分: 1、两者危险来源不相同。正当防卫的危险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使用的一种权利,只有在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才可以行使;紧急避险的危险除了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之外,更多是来自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