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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承包经营企事业财产,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及内容而订立的协议。 所谓单项承包,是就某一项指标进行承包,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刚刚试行时的主要形式之一,目前已不多见。它的优点在于方法简单、目标明确,
合作社属于合伙经营。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有限合伙人要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退休后还应承担合伙时所欠的债务。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企业”作了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伙企
回答如下:《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我们国家有两种合伙,一、有限合伙。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中,有一个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权采取适当方式承包给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承包上交利润等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的协议。按事实上情况,对于合同纷争,当事人能够商量解决,商量不能解决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纷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