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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

2021-04-15 89
普法内容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如下: 一、夫妻只要分居满二年即可自动离婚; 二、先提出离婚的一方,离婚判决会对其不利; 三、判决离婚会断绝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四、其他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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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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