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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恐吓威胁罪这个罪名,恐吓罪在台湾《刑法》是指行为人以加害他人生命、名誉、身体等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在我国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通过以恐吓他人为手段,妄图达到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
恐吓他人一般情形下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只是行政违法行为。若是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情形有持凶器恐吓他人、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
我国刑法修订条文第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性之资料,或谩骂、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做了恐吓行为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做了修改,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
我国刑法目前并无单独规定“恐吓罪”的刑法条文,亦无独立的“恐吓罪”的罪名规定。但是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将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恐吓罪也有轻重之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情节较轻的,包含下列行为的:1、写恐吓信或者以类似的方法威胁他人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真相诽谤他人的;3、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打击报复的;4、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并且干扰他人正常生
刑法上,没有威胁恐吓罪这一项罪名,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害人收到威胁恐吓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取证: 1、收据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带有恐吓威胁内容的书信或者文件等; 2、物证方式;
语言威胁、恐吓他人的行为,涉嫌触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而且会并处罚款。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而且涉案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