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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债务人具备充分偿还能力之时,是否还需执行其提供担保的人员?当债务人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时,通常无需对其提供担保的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因为在这一情况之下,担保者并不被视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尽之责时,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偿还
找借款人还钱。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所欠下的款项由借款人以其个人财产来予以清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要还款。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就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
如果债权到期,借款人拒不还款或找不到借款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不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
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无担保债权人”。所谓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抵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形式)的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是相对于担保债权而言的。无担保债权在受偿顺序上在费用、税金、买方职员工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
他人借钱,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的担保人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是具体还是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没有
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长短需要看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担保期限。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限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