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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的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2、特别规定和约定; 3、对方有过错。 法定的合同免责情形如下: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形象。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为免责事由
无效合同的责任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来承担,如果是因为一方的欺诈、胁迫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此时就由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
承租人免责事由包括: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租赁物具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
收条以下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的收条没有经过其代理人追认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收条;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收条;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
拆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不是合法行政主体,不具备合法的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双方订立的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