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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是无效的,因为向公司内的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没有效,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 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