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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非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重新就业后不能享有失业保险金,通常是以劳动者缴纳社保开始计算。
答: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影响一:对企业的影响:在员工可以享受到的五险当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是完全由企业自主承担,缴费负担较重,而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支出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
大龄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1)办理退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登记备案手续;(2)实现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其他形式就业或缴纳社会保险费;(3)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具体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是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
失业保险费一般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符合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领取申请提交后,就业管理处会对每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审核通过同意发放;不符合失业补助金发放条件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