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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还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举报。另外,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在发现被冒用后,被冒名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一、什么是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二、冒名股东的特征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
股权被他人冒名转让,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可以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其股权作出同意转让的决议时,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
股权被他人冒名转让,维权如下: 1.股东可以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其股权作出同意转让的决议时,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股东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公司的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股东的股权被转让并丧失了股东身份,被冒用的股东该以谁为被告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
冒名股东的定义如下:非法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违法行为,即可称为冒名股东。且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其他股东不得要求冒名行为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
股东股权被冻结的,可以通过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已经清偿债权等行为,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
股东若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