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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
首次股东决议如果多人缺席的话决议通常情况下是无效的,最起码召开的股东会的每一项决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行,如果股东出席的人数还不够2/3,有几位股东所做出的这些决议根本就不能实行,持股比例大也得尊重其他绝大多数人的权益。
股东会决议分特殊决议事和普通决议事项。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
有效,退股是股东法定的权利。 方法一,按照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约定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处理。 方法二,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以和其他股东协商退出。 方法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会职权”第一项确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需经全体一致同意通过”。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职权第一项确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第九项确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职权”第一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在公司法中是有不同规定的。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组织形式,增加资注册资本,或加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法院宣告无效后,对于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对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瑕疵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