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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般不能起诉解除。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仅仅申请撤销关于同居关系的诉状,将不会进行受理;如果已经进行了受理处理,将会做出裁决,取消该案件的审理工作。反之,倘若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或者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而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接受处理。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法院应当受理。若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解除同居关系不是离婚。 离婚是指在婚姻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前提是双方已经有婚姻关系了。 解除同居关系要区分来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均无配偶,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协商解除同
因解除同居关系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通过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
【问题】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如果两人关系恶化,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了纠纷,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该通过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且男女双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