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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2021-03-23 81
普法内容
离婚诉讼中有以下认识误区: 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2、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3、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4、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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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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