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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2021-05-24 20
普法内容
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 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主观要件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寻衅滋事罪没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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