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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哪些

2022-04-14 2,974
普法内容
政务处分的类型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上述处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人员。 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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