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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放弃继承权是有时效性的,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明放弃继承,若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谓遗产处理前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若在遗产分割开始后继承人反悔或表明要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明文规定该行为无效。
事实婚姻一般是无继承权的,我国对婚姻实行的是登记制,未经登记的则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则不是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另有遗嘱约定的则除外。
无效婚姻的另一方肯定是无继承权的,但是,无效婚姻的子女在当事人死亡无遗嘱的前提下,是有第一顺位继承权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是有继承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事实婚姻一方能继承遗产。 1、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2、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对方不能继承遗产。 最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1994年以前就已经成立的事实婚姻,可以视为具有登记婚姻的效力。这时候,事实婚姻的双方享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在1994年前就已经以夫妻的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当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这段婚
无效婚姻是指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登记结婚,但是实际上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且已经得到了街坊邻居的认可。由于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如果想要缔结婚姻的,必须拿着身份证件,前往有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根据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