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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
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 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一、什么是瑕疵出资股东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缺陷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出资缺陷不会使股东失去股东权利,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缺陷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但由于公司纠纷种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公司立法过于原则,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如果股东出资有缺陷,经公司催收后补足,可认定股东资格。如果没有补足,即使股东没有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将在保留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具体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公司当中的股东,直接侵害了另一个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候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就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公司当中的股东,只是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其他股东就不能够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