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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187号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另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清算土地增值税: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完成的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另外,土地增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
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具体情况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
企业拆借的利息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下: 1、2019年4月1日至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