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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的,其处理方式为,如果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的,则除要约人拒绝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
承诺迟延了的,原要约就失效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此时承诺虽然迟延了,依然可以视为有效的承诺。其它情形的迟延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被认定为一个新的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
承诺迟延了的,原要约就失效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此时承诺虽然迟延了,依然可以视为有效的承诺。其它情形的迟延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被认定为一个新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失效的情况有:承诺被撤回;迟到的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并遭到要约人反对。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1、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
承诺延迟是指被要约人未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确定了期限,承诺应在此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且要约是通过对话进行的,应立即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进行的,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是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若是双方有约定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债务人应该支付违约金。在支付完赔偿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