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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抵押物可以直接执行给债权人。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也不能占有抵押物,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进行抵押,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欠钱拿物抵债不可以,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也是可以的,当事人之间借钱的,一般需要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合同中需要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还款的具体日期等内容。
虽然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既然刑事判决已经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1996年《最高
不可以。法律禁止以土地抵债,规定以土地抵顶债务应为无效。我国法律,对土地抵债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房抵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