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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
鉴于本校研究生在诉讼中涉及到的强奸犯罪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在此事件中的责任的确难以完全避免。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免于承担在校学生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首先,学校建筑物、场地、其它公共设施
对处义务教育阶段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
找好纠纷的关键,然后派个代表和家长谈判。如果对方有过激行为,建议报警,由公安处理。
家长是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既然是在学校受的伤,那么就要看是学生自己的粗心造成的,还是学校的防御措施是否不好,这是关键。如果是学生自己造成的,那么学校就会付少量的责任,而家长的就多;如果是学校的过错,那么则相反。
任何人打人骂人都是不对的,但是还不至于构成违法犯罪,也不至于给对方造成损失,但是可以要求校长赔礼道歉。
我们先说一下性骚扰都包括哪些,第一种,口头骚扰,比如发表一些性言论,对身体进行评论,以一种不恰当的暧昧与其说话等等;第二种,身体骚扰,说的是以一种性挑逗、不受欢迎的方式与你的身体接触;第三种,视觉骚扰,比如做出淫秽手势,发送淫秽图片、传递淫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