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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以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在中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自然人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时,首先应考虑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其次要考虑,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在多份遗嘱效力强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有效遗嘱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 第二,自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遗嘱公证,遗产继承以公证遗嘱为准。继承一般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应当按遗嘱继承,如果遗嘱有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有公证遗嘱等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
1、立数份遗嘱的,如果遗嘱内容之间有冲突,应该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之间没有冲突,那就都是有效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需要在最后写上遗嘱的订立时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一千一百四
众所周知,经过公证后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证后的遗嘱并不能更改。实际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无论是什么类型的遗嘱,只要被继承人愿意,就能更改甚至是撤销。只是在法定的六种遗嘱类型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不可以在事后才公证,因为遗嘱只有经过公证后才可以保证其真实合法性,也为立嘱人保障其在世之前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财产处分,并且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发生纠纷、矛盾。 代书遗嘱进行公证后,就是公证遗嘱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代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即遗嘱人在世的时候,依法对其财产或别的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于遗嘱人去世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用对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