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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2022-04-15 637
普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别人的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向他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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