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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准备时间隶属工作预备时间,对此可否作为工作时间无明确的说法,但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并不能评的准备与预备时间。但从法理推论来讲,工伤保险条例将预备性工作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那么工作准备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虽然视为工作时间,但也不能在工作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在
(1)工作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属于广义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场所条件:必须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 (3)工作原因条件:必须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1、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则属于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属于。这种情况就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所以属于工伤。
预备性工作受伤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没有区别,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几种情况不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受伤,但是国家特别规定将其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猝死,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
在厂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的核心要素有三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和工作原因。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的,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法律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赔偿的。这是因为退